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标准分为多个方面。如职工工伤致残等级评定后,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 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9个月、17个月、15个月、13个月、11个月基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伤残等级分别对应不同标准,具体金额需根据当地社保局标准执行。 3.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承担其医疗费用,并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以上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