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原告所在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被告住所地与案件主要发生在不同地区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争议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区域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4. 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1条、第24条、第26条及第28条的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原告所在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被告住所地与案件主要发生在不同地区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争议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区域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4. 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1条、第24条、第26条及第2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