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须将其所有资产,以全权偿付之方式,对企业债务负责。
股东则需依据其所认缴的出资数额,为公司的经营亏损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若不幸公司出现财务困难,遭受损失时,股东有义务以其已认缴的出资款项作为偿还债务之用;反之,若是股东在投资过程中,与公司存在资产混同、人格混同等问题,甚至有涉嫌抽逃出资行为,在此情况下,股东及公司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