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结果的性质。牵连犯是指两种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或手段与目的关系密切,二者不可分割,如走私罪与非法携带枪支罪。吸收犯则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包含另一个犯罪行为,后者被前者所包含,二者在时间或空间上连续发生,但不具有目的关系,如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条,牵连犯的犯罪行为具有独立性,罪名独立,而吸收犯则属于吸收关系,犯罪行为被合并处理。因此,牵连犯与吸收犯在法律认定上存在显著差异。
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