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不同合同期限对应不同的最长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 特殊情况说明: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
引用法律法规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