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满37天仍未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刑事拘留措施,但该情形不叫撤销拘留。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最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未批准逮捕的,应当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在拘留期间发现不应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