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适用于伤情较重、治疗期限较长的职工,二级适用于治疗期限较短的职工,三级适用于轻微伤或短期治疗的职工。 2. 停工留薪期按职工工伤等级确定,具体期限由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伤情相关诊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期限。 3.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停发工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4.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