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的债务主张权利。其执行对象限于债务人对外所负债务,不包括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或债权人自身权利。
1. 代位权的执行对象为债务人对外所负债务,包括合同债务及其它法定债务。 2. 执行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与债务人有到期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须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
《民法典》第533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以其自身名义所负的到期债务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进一步规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可依法申请代位权行使。
以上条款明确了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及执行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