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其成立须依法具备特定形式,如书面合同、 表示方式等,例如合同、遗嘱等;非要式法律行为则不需特定形式,如赠与、口头承诺等。要式行为的成立依赖于法定形式,如《民法典》第472条指出,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口头约定亦可合法有效。非要式行为则无需特定形式,其效力依意思表示一致而定。例如《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要素。两者区别在于是否需法定形式,具体适用需依据法律条款判断。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其成立须依法具备特定形式,如书面合同、 表示方式等,例如合同、遗嘱等;非要式法律行为则不需特定形式,如赠与、口头承诺等。要式行为的成立依赖于法定形式,如《民法典》第472条指出,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口头约定亦可合法有效。非要式行为则无需特定形式,其效力依意思表示一致而定。例如《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要素。两者区别在于是否需法定形式,具体适用需依据法律条款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