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均是执行程序中的终止情形,但二者在适用条件和时间点上有所不同。终结执行适用于执行终结之日起满两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已履行完毕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适用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形。
2. 两者在法律依据上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条。终结执行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且需满足持续两年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更灵活,适用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3. 实务中,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