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通常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益物权也可以是动产**,例如地役权。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允许权利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通行、照管等便利,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
1. **地役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地役权人可以利用他人的不动产,需经登记。 2. **动产用益物权**:如在动产质押中,出质人可对动产享有一定的权利,但须符合法定条件。
综上,用益物权不局限于不动产,动产也可成为用益物权。
引用法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