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应当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没有正当理由且不同意离婚的,不得擅自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子女日常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必要时可给予适当经济支持。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因此,夫妻在结婚后,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应当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抚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