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效:行为人无权处分财产,且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145条,行为人无权处分财产的,合同无效。
2. 事后追认: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未及时追认,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追认有效,则合同有效;无效则合同自始无效。
3. 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无代理权,且被代理人未追认。根据《民法典》第147条,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否则无效。
4. 重大误解:代理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48条,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被代理人有权撤销。
5. 次级代理:被代理人委托第三人代理,第三人无权代理,但被代理人未追认。根据《民法典》第149条,次级代理行为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否则无效。
引用法律法规:《民法典》第145条、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