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如果房屋被依法拆除,房名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是否有权利主张房屋产权?答案是:**另一方仍有权利主张房屋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主张权利的,应依据以下规定:
1. **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若房屋登记簿上仅登记一方,另一方可主张权利,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如共同居住、共同出资等。
2. **物权法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因此,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可主张权利,但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综上,拆迁后房名仅登记在一方,另一方仍可主张房屋产权,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权利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