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及探望权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
4、探望时间优先原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审理涉及探望权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
4、探望时间优先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