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领取结婚证后丢失的是可以离婚的,结婚证是用于证实婚姻存续关系最直接的证明。如果起诉要求离婚但又确实没有结婚证,只要还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起诉离婚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应当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又分两种情形: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实施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我国现在的新《民法典》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所谓的事实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没有按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在一起,有构成结婚的要件。且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前就是同居的关系。
如果事实婚姻要起诉离婚的话,只需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因为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才有事实婚姻这个说法。现在所谓的事实婚姻其实是非法同居。如果事实婚姻想要起诉离婚的话,只要解除男女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即可。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除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外,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处理,一律以判决的方式予以解除。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办理过结婚登记但遗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
1,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申请了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档案存放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应当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