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针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措施通过强制手段将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进行询问。
在实施传唤时,若使用传唤证,违法嫌疑人到达公安机关并在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在传唤证上填写相应的到案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签名确认。若嫌疑人拒绝填写或签名,办案的民警应在传唤证上作相应注明。公安机关在传唤违法嫌疑人后,应尽快进行询问查证,且询问查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八小时。然而,如果案情复杂,且违法行为可能涉及行政拘留处罚,那么询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非法拘禁违法嫌疑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