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有:
1、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的,可取保候审。
2、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怀孕妇女,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3、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在执行死刑时发现怀孕的罪犯,应立即停止执行。
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如果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可以适用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如果不适用缓刑的,那么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孕妇也可以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