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指依法掌管、经手或处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或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 具体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主观故意及客观结果。
引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1.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指依法掌管、经手或处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或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 具体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主观故意及客观结果。
引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