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