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情形:
1.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购买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2. 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等义务所负的债务;3.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若债务仅以一方名义所负,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通常不认定为共同债务。此外,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如债务用途、资金来源、双方意思表示等。
《民法典》第1064条、第106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