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提供什么证据离婚诉讼要注意掌握什么证据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登记证书;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

4、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等等。

注意掌握以下证据: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2、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3、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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