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

下列刑事案件不能适用和解的:

1、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2、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渎职犯罪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案件;

5、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一)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未和解起诉。

(二)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和解后暂缓起诉。

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中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中国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

2.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预防犯罪。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4.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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