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刑是指,在排除所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后,仅根据已经完成的犯罪基本事实所应当判定的刑罚。
基准刑的几个显着特点如下:
1. 它全面反映了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完整要求。
2. 它凝聚了基于犯罪构成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量的司法实践经验。
3. 它是对所有犯罪构成事实综合考量后得出的应判刑罚。
4. 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量刑的起点,二是基于其他因素应增加的刑罚量。
在量刑时,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首先,依据犯罪的基本构成事实,在法定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的起点。
(2)接着,根据其他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如犯罪金额、犯罪次数、犯罪结果等,在已确定的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刑罚量,从而得出基准刑。
(3)最后,根据各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整,并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