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提存物的规定是怎样的

债务人要按约定清偿务,如果债权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接受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造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存标的物,并且通知债权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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