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