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
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罚金的数额有不同的裁量模式,主要看具体犯罪的类型对应的法律规定,下面是不同的罚金裁量:
1、无限额罚金制,即没有具体的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如伪造假币的除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如犯续保注册资本罪的,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如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如生产、销售假药的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