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刑事诉讼开庭程序有哪些规定

《刑法》关于刑事诉讼开庭程序的规定,刑事诉讼开庭前要确认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可以进行庭前会议,一般是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开庭后宣读起诉书,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举证质证,辩论,评议和宣判,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择日宣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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