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在行政复议案件中,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且不是申请人的人。第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但未成为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参与复议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主张,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复议机关应当通知与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依法参加复议。第三人应当在复议申请受理后,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说明申请理由。
《行政复议法》第32条明确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复议申请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决定。
以上内容由《行政复议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