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终本”是指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后,仍无法彻底解决执行问题,法院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终本并非终结执行,而是执行程序的终结,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但可能在未来有恢复执行的可能。
1. **终本原因** –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 执行案件已穷尽所有执行手段; – 执行程序依法终结。
2. **终本程序** – 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执行法院应当将案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列明终本原因。
3. **终本效力** – 终本后,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 – 但执行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恢复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提供执行依据的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