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造肇事致人死亡的判几年

交通造肇事致人死亡的判几年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

(1)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有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即在交通运输中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可见,在客观方面,要想成立交通肇事罪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由于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的特殊性,《刑法》将发生在这两种运输过程中的事故用了专门的罪名进行规制。因此交通肇事的范围不包括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如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

(2)必须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与违章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尽管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果客观上两者之间不存在先行后续的因果关系时,则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此处的过失是就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定如下: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全部的责任;

2、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则需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3、如各方当事人均不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需负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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