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刑事裁定书是对案件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案件已决、需执行或未决的情况。其适用情形包括:已判决的刑事案件,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裁定;未决案件,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定;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抗诉的情形。裁定书需载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处理决定,由法院院长签发。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可依法提出上诉或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51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刑事裁定书是对案件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案件已决、需执行或未决的情况。其适用情形包括:已判决的刑事案件,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裁定;未决案件,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定;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抗诉的情形。裁定书需载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处理决定,由法院院长签发。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可依法提出上诉或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