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应将当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当期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款进行配比,以确定当期的应纳税额。具体而言,企业应在当期销售商品时,将销售额与当期购进商品的价款相配比,以确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而非将销售和购进分开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销售和购进业务,合理配比销售额与购进金额,确保税款计算的准确性。
引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