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车辆在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为修理方,车辆在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保管人。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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