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申请宣告失踪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 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亲属登记表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 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 4. 申请人无法联系的证明,如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电话无法接通证明等; 5. 申请人近亲属的声明,说明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原因及现状。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音讯消失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申请宣告失踪应提交上述材料,并由申请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中的一人代为申请。
(注:以上内容为简要说明,具体要求以当地法院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