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诉?

公诉案件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撤诉,但特定情况下可以撤回起诉,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经调查核实,确认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经过审查,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由被告人所为的;

(三)案件情节显着轻微,且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

(四)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案件不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作案时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由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变动,导致被告人不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撤诉的规定有:

1、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2、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刑事撤诉的一般流程如下: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相关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可以撤诉的情形;

2、准备撤诉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3、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撤诉申请;

4、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5、如果符合撤诉条件,法院将裁定准予撤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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