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价值稳定性、权属明确性等特性。不动产指土地及房屋等固定不动的财产,其价值不易受市场波动影响,权属关系清晰,通常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确权。 2.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货币、机器设备等,其价值易受市场变化影响,权属登记较难,但可通过合同约定进行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