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简易交付**: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已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所有权。 2. **简易交付的条件**: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已交付,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 **简易交付的生效时间**:自合同履行完毕时,买受人即取得所有权。 4. **指示交付**: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未交付于买受人,但买受人已接受标的物的指示,视为交付。 5. **指示交付的条件**: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未交付,但买受人已接受标的物的指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298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 《民法典》第314条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