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鉴定是否已构成伤残,需根据具体鉴定结果判断。若三期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则已构成伤残;若仅为“三期”(如伤情未达伤残标准),则不构成伤残。具体如下:
1. 三期鉴定仅表明伤情恢复期,未达伤残标准; 2. 若鉴定结论明确标注伤残等级,则已构成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伤残鉴定为司法鉴定,其结论具有法律效力。若鉴定机构未明确伤残等级,仅标注“三期”,则不构成伤残。
引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