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尚未认可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同性之间由于缺乏以下结婚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被允许结婚:
1、双方必须是异性,且完全自愿;
2、双方之间不能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男方需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方需达到二十周岁;
4、还需满足其他法定条件。
法定的结婚流程包括:
1. 申请
希望结婚的双方需亲自携带各自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以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若曾离婚并希望再婚,还需携带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双方还需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提交相关证明。
2.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会认真审查双方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并对双方进行询问。如有需要,还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查或医学鉴定,以确保双方符合结婚条件。
3. 登记
经过全面审查后,若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若不符合条件,将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若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无法获得所需证明,但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并发放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1. 重婚
即一方在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 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
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
这些疾病包括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等。
4. 未到法定婚龄
即男方未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方未达到二十周岁。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
1. 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后的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婚前未如实告知的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