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城市内部的地面停车场,实际上乃是房地产商依据行政规划所兴建之物业附属设施。
诚然,此类用地并未构成独立私有建筑,其特性终究属于土地使用权范畴。
鉴于此种原因,我们无法为其办理严格意义上的产权证。
经由房地产商向业主出售了商品房后,所涉及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便归全体业主所有。
因此,地面停车场的权益体现在附属设施这一概念之中,应被视为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它和其他公共附属设施在本质上毫无区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