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可要求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父母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由其本人协商决定抚养权;未满八周岁的,由父母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利益进行判决。若一方未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支付。具体条款如下:
1.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可享有抚养权。 2.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由其本人协商决定抚养权;未满八周岁的,由父母协商决定。 3. 《民法典》第1088条: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