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重户口的最新规定是公民只能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不允许出现双重户口的情况。
2. 对于已经存在的双重户口,应依法注销非法或虚假的户口。处理方式包括主动申报注销和被动核查注销。
3. 具体处理规则如下:出生申报多个户口的,注销无出生证、假出生证登记的户口;假迁移、假补登等弄虚作假落户的,注销虚假户口;因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且出生日期一致的,可根据群众意愿保留一个户口;因历史原因造成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按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4. 若拒不配合调查或无法联系,派出所将保留有婚姻登记、单位或先申领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主管人为户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