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
1.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备条件。
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出适当的处理。
3.当事人是合法的夫妻。
程序如下:
1.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