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他人名誉罪怎么判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2、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

3、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客观要件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必须要有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

侮辱方式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

如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例如:与人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

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

四是文字或图画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第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马路上、街道里谩骂他人的,属于公然侮辱。

对于多数人,并无确定的数量要求,需要结合行为的时间、场所以及对方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进行判断。

例如,在住宅内向一家四口侮辱他人的,一般不具有公然性,但是在被害人工作单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则具有公然性。

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场。但是,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

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利用电子邮件、网络侮辱他人的,也成立本罪。

第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即使是恶人或者徒有虚名的人,也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是,对于公然揭露有损社会公众人物名誉的事实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本罪。

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

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法人,实际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第四,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客观上保护了公共利益的,比如当众揭露候选人的真实的不道德行为的,不成立侮辱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侮辱罪的量刑: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救济措施:

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如果遭遇他人的公然侮辱,情节严重,自认为对方已涉嫌侵权或犯罪,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认为行为人已涉嫌侮辱罪,可通过自诉方式救济,到侵害行为发生地所在法院提起自诉,在自诉案件中,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证明自诉人是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是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

三是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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