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监督内容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是指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审判结果监督是指抗诉,对死刑复核监督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检察院的法定职权
1.侦查权
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有法定的侦查权力。
2.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监督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监督受国家专政的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事变更的条件。
3.审诉权
审查起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对一切刑事犯罪案件的事实、证据、侦查程序进行审查;对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4.抗诉权
抗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违法的,依法提起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