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

(一)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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