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可以诉中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法院裁定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执行。被告在执行过程中,如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人民法院保全措施,应当由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执行。被告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3. 若被告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法院应审查其理由,并依法作出裁定。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解除或修改保全措施。
引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