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依法申请复议的权利,确保程序公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决定。若情况复杂,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至 60 日。申请人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依法申请延期或补充材料。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 10 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上述规定确保了复议程序的及时性和规范性,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律法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依法申请复议的权利,确保程序公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决定。若情况复杂,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至 60 日。申请人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依法申请延期或补充材料。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 10 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上述规定确保了复议程序的及时性和规范性,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律法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