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20日内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若案情复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补充侦查期间,案件仍保留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对补充侦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5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补充侦查决定书后10日内将案卷材料退回,由检察机关另行组织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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